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規範

一、訂定誠信經營政策及方案

(一)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之制定,業經本公司112年5月24日第22屆第15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於112年7月1日發布實施。該守則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作法,並要求董事與高階管理階層出具遵循誠信經營政策之聲明。
(二)本公司已建立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機制,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本公司之員工行為要點亦已明定禁止不誠信行為及利益之情事。

二、落實誠信經營

(一)本公司已設置由董事組成之「誠信經營委員會」,督導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執行,每年向董事會報告誠信經營之執行情形。
(二)本公司對於主要供應商會評估其履約債信資料,與主要供應商簽訂之契約,已納入誠信行為條款。
(三)本公司已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相關政策,本公司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亦遵循誠信經營原則設置與執行。
(四)本公司定期舉辦誠信經營之教育訓練或宣導。

三、公司檢舉制度之運作情形

本公司已訂定「檢舉非法與不道德或不誠信行為案件處理要點」,並建立檢舉管道,由本公司法務暨法遵處負責受理,要點內已明定檢舉事項之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調查完成後應採取之後續措施及相關保密機制,並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而遭受不當處置。

四、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內容揭露如下:

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第一條

本公司為建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爰參酌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訂定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以下簡稱「本守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

本守則所稱本公司人員,係指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員工。

本守則所稱利益,係指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疏通費及其他有價值之事物。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第三條

本公司人員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從事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之行為(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第四條

本公司應遵守金融控股公司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政治獻金法、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或其他商業行為有關法令,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

第五條

本公司應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並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第六條

本公司應要求董事與高階管理階層出具遵循誠信經營政策之聲明(聲明書如附件),並於僱用條件要求受僱人遵守誠信經營政策。董事及高階管理階層誠信經營政策聲明書之簽署及保管,分別由董事會秘書處及人力資源處辦理。

本公司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應積極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之承諾,並於內部管理及商業活動中確實執行。

前二項有關誠信經營政策之聲明、承諾及執行等資訊,應妥善保存。

本公司應建立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機制,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評估項目應涵蓋下列行為,並針對評估結果屬風險較高者據以訂定防範方案:

一、行賄及收賄。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六、洩漏或探詢公司機密,並藉以從事內線交易。
七、損害利害關係人權益。

第七條

本公司應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商業活動。

本公司於商業往來之前,應考量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有不誠信行為紀錄,避免與有不誠信行為紀錄者進行交易。

本公司與他人簽訂契約,內容宜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對人如涉有不誠信行為時,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第八條

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客戶、代理商、承包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本公司人員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利益時,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應符合本守則之規定,並依相關程序辦理後,始得為之:

一、基於商務需要,於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當地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者。
二、基於正常社交禮俗、商業目的或促進關係參加或邀請他人舉辦之正常社交活動。
三、因業務需要而邀請客戶或受邀參加特定之商務活動、工廠參觀等,且已明訂前開活動之費用負擔方式、參加人數、住宿等級及期間等。
四、參與公開舉辦且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民俗節慶活動。
五、其他符合公司規定者。

第九條

本公司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公司內部相關作業程序,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

第十條

本公司提供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第十一條

本公司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

第十二條

本公司人員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公司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洩漏、處分、燬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第十三條

本公司人員不得洩露所知悉之公司商業機密予他人,亦不得探詢或蒐集非職務相關之公司商業機密。

第十四條

本公司人員應遵守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不得利用所知悉之未公開資訊從事內線交易,亦不得洩露予他人,以防止他人利用該未公開資訊從事內線交易。

參與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其他機構或人員,應與本公司簽署保密協定,承諾不洩露其所知悉之本公司商業機密或其他重大資訊予他人,且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使用該資訊。

第十五條

本公司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公司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

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本公司設置誠信經營委員會,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第十六條

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者,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會議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本公司人員不得藉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或影響力,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第十七條

本公司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應遵循誠信經營原則設置與執行,並應隨時檢討,俾確保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本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依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結果,擬訂相關稽核計畫,並據以查核防範方案遵循情形,且得委任會計師執行查核,必要時,得委請專業人士協助。

前項查核結果應通報高階管理階層及誠信經營委員會,並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

第十八條

本公司應定期舉辦教育訓練或宣導,向本公司人員傳達誠信經營之重要性。

第十九條

本公司應提供檢舉非法與不道德或不誠信行為案件之管道,供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並由法務暨法遵處做為檢舉非法與不道德或不誠信行為案件之受理單位。檢舉案件處理之相關作業程序,由受理單位另定之。

本公司人員發現有違反誠信經營規定之情事,應主動向適當主管或依前項之檢舉制度提出檢舉。本公司對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保密,並積極查證處理。

如有違反誠信經營規定者將依公司相關辦法予以懲戒,情節重大者應依相關法令或依公司人事辦法予以解任或解雇,並即時於公司內部網站揭露違反人員之處理情形等資訊。

第二十條

本公司應於集團企業網站及本公司年報揭露誠信經營採行措施及履行情形。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經營相關規範之發展,並鼓勵本公司員工提出建議,據以檢討改進公司訂定之誠信經營守則及推動之措施,以提昇公司誠信經營之落實成效。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與員工績效考核及人力資源政策結合,設立明確有效之獎懲及申訴制度。

第二十三條

本守則經董事會通過後,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應經誠信經營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後,自發布日實施。

 

中華開發資本非法與不道德或不誠信行為案件檢舉管道

任何人發現本公司或子公司之人員有違反上述誠信經營相關規定等涉及不法或不誠信等行為之情形,均得透過下列檢舉管道提出檢舉。檢舉人檢舉時應敘述事實並提供相關事證資料,且宜提供真實姓名、聯絡方式。

電子信箱 whistle.cdib@cdibcapital.com

書面郵寄 105021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135號13樓

                  中華開發資本法務暨法遵處收(信封請註明「密件」)